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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商务局

信息来源于:南宁政务信息网 发布时间:2011/8/14
南宁市商务局主要职责
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内外贸、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政策;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;指导和协调全市内外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。
 (二)拟订全市内贸发展规划,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,培育发展城乡市场,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、物流配送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。
 (三)研究拟订全市商品市场、商业网点和物流配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,规划和培育社区商业服务体系;制定加快重要配送中心和食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。
 (四)参与拟订规范市场运行、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、地区封锁的政策,促进建立健全统一、开放、竞争、有序的市场体系;研究提出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政策措施;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;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,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。
 (五)负责全市商贸流通业、副食品业、餐饮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行业指导和宏观管理;负责牲畜屠宰、酒类业、成品油、冷藏业、典当业、拍卖业、美容美发业、租赁业和旧货业的行业管理;指导企业的营销工作。
 (六)负责会展业的行业管理;指导协调与监督市内各种经贸交易会、展销会、展览会、经贸洽谈会和招商活动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市由政府、行业部门组织的有一定规模的国内外商品展销活动和经贸洽谈活动。
 (七)负责全市外贸市场多元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,抓好外贸促进体系建设,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、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建设。
 (八)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商品目录及商品配额招标政策;研究分析全市国内外两个市场重要商品供求状况,组织实施全市进出口商品计划(包括重点工业品、原材料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);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初审。
 (九)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加工贸易政策,负责全市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审批和管理,指导协调出口加工区工作。
 (十)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(地区)外经贸政策、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;研究制订全市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。执行国家和边境贸易(含互市贸易)政策,协调和管理全市边境贸易工作。执行国家口岸工作政策法规,负责南宁口岸规划、管理工作。
 (十一)负责协调实施科技兴贸战略,研究制定商贸流通业加快技术进步和推进信息化的改革措施,并组织指导实施;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、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。依法监督技术引进、设备进口、国家限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;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;组织实施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。
 (十二)研究、宣传WTO规则和区域合作相关政策;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、反补贴、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;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;组织产业损害调查;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、反补贴、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。
 (十三)参与拟订全市各类开发区的有关政策、管理规定,指导协调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工作。指导和管理全市内外贸易统计及其信息发布,提供信息咨询服务;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。
 (十四)拟订全市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;依法核准企业(组织)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申报(金融类除外)并监督管理;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、劳务合作、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;管理国际无偿援助事务;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。
 (十五)负责协调中国—东盟博览会有关工作;研究拟订我市利用建立中国—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,扩大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政策措施,组织和承办有关经贸交流活动事宜。
 (十六)依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,执行国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,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资格审查;联系和协调外国和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驻邕商业代表机构的业务;协调处理相关涉外商务事务。
 (十七)负责全市商务出国(境)团组的有关审核事项;组织商务出访考察活动,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。协助外派我市驻外经济商务机构、代表机构人员选派和管理。指导市内贸外贸学会、协会工作。
 (十八)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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